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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公共账号建设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0-30

为进一步规范校内各单位新媒体公共账号管理,推进校园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趋势和特点,各级单位应积极运用新媒体服务广大师生、校友和社会,营造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网络育人环境,维护学校网络文化信息安全。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账号包括各学院、各单位及各群团组织、学生组织,其已认证或未认证的新媒体公共账号,所指新媒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手机报、网络视频、移动电视等新媒体平台。为规范学校新媒体公共账号的建设和管理,开设公共账号并发布内容的各级单位,均须执行本办法报备。

第三条应高度重视新媒体网络思想文化阵地的建设与管理,新媒体平台坚持“谁开设、谁主管,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须落实党政领导一把手负责制,各公共账号须指定具体负责人进行有效管理。学生组织建立的新媒体平台,按照隶属关系,须指定一名正式在职人员为具体负责人。相应名单及联系方式须按本办法及时报备和更新。


第二章  备案程序

第四条各单位在新媒体平台上开设账户,无论是否得到平台认证,均须向党委宣传部申请备案。

第五条备案时,各单位须填写提交《河北师范大学各级单位新媒体公共账号备案表》至党委宣传部,表格在党委宣传部主页下载。备案表主要涵盖的内容为:建立单位、发布平台、账号名称、创建时间、发布内容、后台管理队伍信息等。单位主要负责人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账号名、后台管理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七条本办法公布前已开设运营的账号,请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补办备案手续,并于本办法公布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备案表。

第三章  管理责任

第八条开设新媒体公共账号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发布单位必须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避免产生负面社会影响。

第九条各单位对新媒体账号日常运营须加强管理,对突发事件应制定预案,必要时实行24小时监控。如发现有损学校声誉等不良信息,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与党委宣传部联系协商处理。


第四章  组织建设和培训服务

第十条党委宣传部根据学校各单位提供的备案信息,为公共账号具体负责人建立微信群,逐步建设统一的推广、互动平台。

第十一条党委宣传部每年不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开通新媒体平台的各学院、各单位、各群团组织、学生组织,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健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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