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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文化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10-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5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管理,规范校园文化秩序,提升校园文化建设的效率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文化建设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以建设和谐校园为目标,以文化传承与创新为任务,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为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第三条  校园文化建设以实施科学文化素质教育为基础,以建设优良校风、教风、学风为核心,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导向,主要内容包括培育优良风尚文化、提升特色活动文化、建设高雅环境文化、打造鲜明形象文化。


第二章 校园文化建设组织管理

第四条  校园文化建设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成立校园文化建设委员会,负责校园文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五条  党委宣传部为学校校园文化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校园文化建设规划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定期开展校园文化建设优秀成果评选活动,并推荐优秀成果参加全省和全国高校校园文化建设优秀成果评选。其他各二级单位应各司其职,协同做好校园文化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全校广大师生是校园文化建设的主体,鼓励全校师生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校园文化建设科学发展。


第三章 校园文化标识管理

第七条 “河北师范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是代表学校视觉形象的规范标志及其组合变化构成的系统,由校园文化建设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确保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及其元素在全校范围内得到统一、全面、深入地贯彻实施和推广运用。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的形象标识系统应与学校风格保持一致,颜色、大小、字体应有统一规范,并需在标识系统中彰显学校标识元素。各二级单位的形象标识系统应报校园文化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九条  重大活动和重要节庆,应按要求悬挂校旗、佩戴校徽。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合理使用和自觉维护学校文化标识系统及其元素。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校园文化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许可,不得将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及其元素应用于商业活动和商业开发,违者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 校园文化活动管理

第十一条  校园文化活动是对师生员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科技创新实践、艺术情感熏陶、身心素质锻炼的重要活动,是丰富师生员工精神文化生活、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应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十二条  校园文化活动日常管理工作由党委宣传部牵头,学生工作部、校团委、校工会等分工负责。党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督促、管理校园文化活动;党委保卫部负责校园文化活动的安全保卫和维持秩序等工作。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在校园主干道和办公、教学、科研区域周边举办各类户外文化活动,除周末和指定文化广场外,所有此类活动必须由主办单位报党委宣传部、党委保卫部同时审批。其他校园文化活动应由主办单位报主管单位审批。

第十四条  凡在校内举行的各种校园文化活动,应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不得影响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活动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保卫预案;要爱护活动场所及校园的设施、设备,保持活动场所及校园的清洁卫生。

第十五条  学校禁止以公益性、非赢利性的名义举办以赢利为目的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十六条  加强校内各类人文社科类讲座、报告会的管理,各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要严格审核讲座人、报告人身份及讲座、报告的内容,并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十七条  校外单位在校园内拍摄电影、电视、商业广告或其它音像节目,需预先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许可,并告知学校办公室、党委保卫部等相关部门,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前提下,进场拍摄。

第十八条  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化交流活动。组织落实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提高大学生的艺术鉴赏能力和文化品位。积极组织和参与国际性、全国性和全省性的科技文化艺术体育活动,组织优秀节目走出校园,鼓励和支持参加活动的单位和师生为学校争光。


第五章 校园文化制品及市场管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以及社团组织创办、编辑、发行的内部出版物,应按规定报石家庄市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各主办单位应明确责任人,严格把关。未经审批,不得印发。

第二十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校内各网站(页、论坛)建设的入网审批、网络宣传协调与舆论引导、网络信息监控和舆情收集、网络文化建设等工作。各二级单位要按照要求负责建设和管理好所属二级网站。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宣传制品由学校党委宣传部统一规划和管理。凡在校园内设置和安装宣传橱窗、广告栏、阅报栏和音响、广播、电视、LED屏幕等固定设施,其设置安装单位应报请党委宣传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按照学校统一规划,在指定地点设置和安装;未经批准而私自设置安装的,党委宣传部和保卫部将责令其恢复原状或强行拆除。

第二十二条  校园内所有宣传橱窗、宣传栏、展板的宣传内容,要确保宣传内容积极健康向上,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不得与学校的有关制度和规定相抵触。其内容须经所在单位或主管单位主要领导审查把关,党委宣传部将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以商品形式进入校园的文化产品和文化经营服务活动,属于校园文化市场管理范围。校园内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图文资料、互联网、文艺演出、文化娱乐、广告发布、经营性摄影和录像、通讯、美术品等各类经营服务活动,经营者必须主动向党委宣传部和保卫部提出申请,履行相关手续,自觉接受管理、监督和检查。未经同意擅自从事文化经营服务活动的,由党委宣传部和保卫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拒不停业的由党委宣传部配合保卫部和地方相关执法部门严格执法。

第二十四条  校园文化产品的开发和经营由学校统一监管和授权,开发和经营企业应获得政府文化管理部门特许,遵守工商管理规定及学校规章制度。


第六章 校园文化环境管理

第二十五条  要充分发挥博物馆、真知讲堂、音乐剧场、体育场馆及展览场所等文化载体的功能,加强建设,开放管理,使其成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场所和阵地。

第二十六条  各类景观、雕塑等文化设施必须做到统一规划,既要美观,又要突出文化品位。学校山水、园林、景观、道路、楼宇等公共场所景观标识由学校统一规划实施,各单位内文化标识由本单位负责实施,但必须遵循学校识别系统规范,与周围环境和谐统一,饱含文化理念,彰显文化品位。

第二十七条  未经党委宣传部和保卫部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在校园内张贴、悬挂、散发各种商业性宣传材料及摆设商业性临时宣传摊点、桁架等。

第二十八条  提倡在办公、教学、科研楼宇内使用规范的宣传栏、标语牌或欢迎牌,提倡使用校园网络、电子显示屏等进行标语宣传。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园主干道和办公、教学、科研区域周边悬挂横幅、标语。

第二十九条  在学生公寓区和建筑物内悬挂的横幅、标语,应于活动结束当日或次日予以清理和拆除。对于不符合规范、已经破损或逾期未收拆的横幅、标语,党委宣传部和保卫部将随时进行清理,其清理费用由悬挂单位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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