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师范大学校园文化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5-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管理,提升校园文化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文化建设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建设和谐校园为目标,以文化传承与创新为任务,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第二章  校园文化建设组织管理

第三条 校园文化建设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成立校园文化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校园文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四条 校园文化建设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负责校园文化建设规划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其他各二级单位各司其职,协同做好校园文化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校广大师生是校园文化建设的主体,要引导师生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校园文化建设,促进校园文化建设科学发展。

第三章  校园文化标识管理

第六条 河北师范大学文化标识系统,由校园文化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确保在全校范围内得到统一、规范应用。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的文化标识系统,其颜色、大小、字体应与学校文化标识风格保持一致。各二级单位的文化标识系统须报校园文化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八条 重大活动和重要节庆,应按要求悬挂校旗、佩戴校徽。各二级单位在对外宣传交流的正式场合应突出学校文化标识系统。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应合理使用和自觉维护学校文化标识系统及其元素。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校园文化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许可,不得将学校文化标识系统及其元素应用于商业活动和商业开发,违者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  校园文化活动管理

第十条 校园文化活动是对师生员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科技创新实践、艺术情感熏陶、身心素质锻炼的重要载体,是丰富师生员工精神文化生活、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应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十一条 校园文化活动日常管理工作由党委宣传部牵头,党委学工部、党委研工部、党委安全工作部、团委、工会等分工负责。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在校园主干道和办公、教学、科研区域举办各类室外文化活动。大型文化活动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其他校园文化活动由主办单位报主管单位审批。

第十三条 凡在校内举行的各种校园文化活动,应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不得影响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活动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保卫预案;要爱护活动场所及校园的设施、设备,保持活动场所及校园的清洁卫生。

第十四条 学校禁止以公益性、非赢利性的名义举办以赢利为目的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十五条 加强校内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管理,上述活动须按学校《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管理办法》履行审批备案程序。

第十六条 校外单位在校园内拍摄电影、电视、商业广告或其它音像节目,需预先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许可,并告知学校办公室、党委安全工作部等相关部门,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前提下,进场拍摄。

第十七条 持续开展文明校园创建活动,推进原创文化精品创作与推广。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化交流,组织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鼓励和支持师生参与国际性、全国性和全省性的科技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发挥学科专业优势,服务社会文化建设。

第五章  校园文化制品及市场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以及社团组织创办、编辑、发行的内部出版物,应按规定报省、市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各主办单位应明确责任人,严格把关。未经审批,不得印发。

第十九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校内各类媒体建设的审批、网络宣传协调与舆论引导、网络信息监控和舆情收集、网络文化建设等工作。各二级单位要按照要求负责建设和管理好所辖的各类媒体。

第二十条 学校宣传制品由党委宣传部统一规划和管理。宣传制品及其内容,要确保积极健康向上,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不得与学校有关制度和规定相抵触。其内容须经所在单位或主管单位主要领导审查把关。党委宣传部将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进入校园的文化产品和文化经营服务活动,属于校园文化市场管理范围,必须符合文化市场管理规范。党委宣传部、党委安全工作部、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监督和检查。违反管理要求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拒不停业的,报请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校园文化产品的开发和经营由学校统一监管和授权,开发和经营企业应获得政府文化管理部门特许,遵守工商管理规定及学校规章制度。

第六章  校园文化环境管理

第二十三条 要充分发挥博物馆、真知讲堂、音乐剧场、体育场馆及展览场所等文化载体的功能,加强建设管理,使其成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场所和阵地。

第二十四条 各类景观、雕塑、宣传橱窗、广告栏、阅报栏、电子显示屏等文化设施必须做到统一规划,既要美观,又要突出文化品位。上述设施的建设及安装,须经学校校园文化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未经党委宣传部和党委安全工作部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在校园内张贴、悬挂、散发各种商业性宣传材料及摆设商业性临时宣传摊点、桁架等。

第二十六条 提倡在办公、教学、科研楼宇内使用规范的宣传栏、标语牌或欢迎牌,提倡使用校园网络、电子显示屏等进行标语宣传。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园主干道和办公、教学、科研区域周边悬挂横幅、标语。

第二十七条 在校内悬挂的横幅、标语,应于活动结束当日或次日予以清理和拆除。对于不符合规范、已经破损或逾期未收拆的横幅、标语,党委宣传部和党委安全工作部将随时进行清理,其清理费用由悬挂单位承担。

第七章  校园文化建设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八条 校园文化建设管理执行情况及优秀成果获奖纳入各二级单位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二十九条 重视校园文化建设的研究和创新,鼓励全校师生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校园文化建设科学发展。定期开展校园文化建设优秀成果评选活动,并推荐优秀成果参加全省和全国高校校园文化建设优秀成果评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北师范大学校园文化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校党文[2015]36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