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师范大学新媒体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0-05-18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提升新媒体建设与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新媒体在思想政治教育、信息传播和电子信息服务等方面的优势与功能,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各学院、各单位要加速适应新媒体时代舆论生态、信息传播和信息服务方式的深刻变革,积极建好、用好、管好新媒体,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育人环境和高效有序的网络服务环境,助力高水平大学建设。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新媒体指的是各学院、各单位及其指导的各学生组织运营的公共账号,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抖音、哔哩哔哩、QQ、知乎等各类平台、客户端和交互论坛。

第三条 坚持党管新媒体,按照“谁开设、谁主管,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党政领导一把手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握舆论主动权、主导权。

第二章  备案程序

第四条 各学院、各单位开设新媒体公共账号,无论是否得到平台认证,均须向党委宣传部履行备案手续,在OA办公系统中提交《河北师范大学各级单位新媒体公共账号备案表》。

第五条 账号名称、后台管理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三章  管理责任

第六条 运营新媒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 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和保密审查制度,确保信息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和严肃性。

第八条 强化日常管理,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如发现负面舆情,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与党委宣传部联系处置。

第九条 因管理、审核失范造成负面舆情的,视舆情影响情况追究当事人、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条 各学院、各单位要指定在职干部教师专门负责新媒体管理。

第十一条 各学院、各单位要加强新媒体学生运营团队建设,在政策待遇上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 加强新媒体联盟建设,强化新媒体联盟思维,及时交互信息,统筹宣传主题,实现媒体融合联动,提升宣传效果。

第五章  业务学习

第十三条 学校相关部门要将新媒体工作纳入全校干部、教师、学生培训内容,加强新媒体业务培训和人才培养。

第十四条 各学院、各单位要积极为新媒体运营师生提供校内外业务学习机会。

第十五条 新媒体运营师生要积极学习研究新闻传播规律和接受规律,善于创新新媒体内容和形式,提高传播质量和水平,讲好师大故事、中国故事。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学院、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所辖新媒体公共账号的管理办法,健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新媒体考核与评价参照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关于加强校园网络和新媒体管理的实施办法》(党发〔2018〕63号)、《新媒体公共账号建设与管理办法》(党文[2015]36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