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师范大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5-18

第一条 根据中央、省委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为规范学校对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单位以及挂靠我校的各类协会、学会等社团举办或联合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沙龙等。校外单位租用我校场所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弘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唱响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促进学术交流和文化发展,用科学理论占领思想文化阵地。

第四条 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要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努力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维护学校稳定和改革发展的大局。要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抵制各种错误观点和有害思潮。对有错误观点和有害思潮的要予以制止,及时纠正,消除影响。要坚决贯彻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杜绝有损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第五条 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是学校的正式组织机构,包括机关部门、学院(系)、直属单位、学术机构、群众团体及经学校批准的各类社团。不得以个人名义申办面向师生员工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

第六条 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论坛等活动,要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实行分级审批,加强归口管理,做到守土有责。主办单位对本单位或挂靠本单位的研究机构(含协会、学会等)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内容以及拟邀请报告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认真了解,严格审查把关。

第七条 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实行一会一报制,按规定履行申请、审批、备案手续。

第八条 审批程序

(一)以学校名义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经承办单位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在0A办公系统中填报审批流程表,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二)学校机关部门、基层单位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的审批备案程序在0A办公系统中完成,具体程序如下:

1.主办单位审核。主办单位严格审核报告人身份及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内容,在0A办公系统中填报审批流程表,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审核同意。

2.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文科学术类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报社会科学处审核;理科学术类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报科技处审核。境外专家担任报告人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要同时报国际合作交流中心审核;团学组织举办的非学术类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报团委审核;其他类的报党委宣传部审核。

3.审核完成后,应至少提前1天报党委宣传部审批或备案;境外专家担任报告人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原则上应提前3天提出申请。

4.校外单位借用学校场所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论坛等活动,必须从严控制。由场地所属单位审核,党委宣传部审批。出借场所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公用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

第九条 各单位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严格履行程序。对因疏于管理而造成不良影响、不按审批程序擅自举办活动、审查审批不严或者擅自出借场地影响校园稳定的,学校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管理办法》(校党文〔2016〕45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