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0-30
第一条 根据中央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为规范学校对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单位以及挂靠我校的各类协会、学会等社团举办或联合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沙龙等。校外单位租用我校场所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要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努力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维护学校稳定和改革发展的大局。要贯彻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抵制各种错误观点和有害思潮。对有错误观点和有害思潮的要予以制止,及时纠正,消除影响。
第五条 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是学校的正式组织机构,包括机关部门、学院(系)、直属单位、学术机构、群众团体及经学校批准的各类社团。不得以个人名义申办面向师生员工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
第六条 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论坛等活动,要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审批,加强归口管理,做到守土有责。主办单位应对本单位或挂靠本单位的研究机构(含协会、学会等)拟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内容以及拟邀请报告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认真了解,严格审查把关。
第七条 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实行一会一报制,按规定履行申请、审批、备案手续。
第八条 审批程序
(一)以学校名义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由承办单位填报《河北师范大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审批表》,提前一周经承办单位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二)学校机关部门、基层单位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的审批备案程序:
1. 主办单位审核。主办单位严格审核报告人身份及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内容,填写《河北师范大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审批表》,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审核同意。
2. 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学术类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报社会科学处审核。境外专家担任报告人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要同时报国际合作处审核;团学组织举办的非学术类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报团委审核;其他类的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3. 审核完成后,应提前一周报党委宣传部审批或备案;境外专家担任报告人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应提前十五天提出申请。
4. 在网络、新媒体上举办报告会,统一由党委宣传部审批。
5. 校外单位借用学校场所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论坛等活动,必须从严控制。由场地所属单位审核,党委宣传部审批。出借场所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公用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
第九条 各单位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责任意识,严格履行程序。对因疏于管理而造成不良政治影响、不按审批程序擅自举办活动、审查审批不严或者擅自出借场地影响校园稳定的,学校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